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主页 企业简介 客户须知 服务项目 服务价格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电话:0431-89090007   传真:0431-86111007   探长:罗禹        邮箱:89090007@qq.com  

在线QQ:89090007
 
 
私家侦探-罗禹博客
吉林调查公司 延吉调查公司
白山调查公司 通化调查公司
松原调查公司 白城调查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二000年十月三十一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

9 7 3 1 2 3 4 8 :

IP地址 手机号码 天气预报 万年历  智能计算器 身份号证查询 工商银行 邮编区号 列车时刻 地图 在线翻译 全国车牌查询 法律搜索 优酷网
吉林移动 吉林联通 吉林电信 吉林网通 身份信息核查  航班 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农业银行 新浪 搜狐 网易 中央电视台  学历查询
关键字: 百度 google 知道 新闻 词典 地图 雅虎
获得图片链接地址
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金街商务中心3号楼407室           联系电话:0431-89090007 86111007                 传真:0431-86111007 QQ: 89090007                邮箱:89090007@qq.com MSN:zhdc@live.cn               版权归吉林省中恒商务调查公司所有,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