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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五节 区域组织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五章 经 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二节 土地契约

      第三节 航 运

      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 附则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序   言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

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

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

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

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

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

和终审权。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第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

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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