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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2006年7月5日颁布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6年第8号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6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六年七月五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第三章 船舶营运管理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
    (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
    第四条 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
    (三)船龄在12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 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
    (三)船龄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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