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主页 企业简介 客户须知 服务项目 服务价格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电话:0431-89090007   传真:0431-86111007   探长:罗禹        邮箱:89090007@qq.com  

在线QQ:89090007
 
 
私家侦探-罗禹博客
吉林调查公司 延吉调查公司
白山调查公司 通化调查公司
松原调查公司 白城调查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7月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四章  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  枪支的运输

  第六章  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 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三

9 7 3 1 2 3 4 5 6 4 8 :

IP地址 手机号码 天气预报 万年历  智能计算器 身份号证查询 工商银行 邮编区号 列车时刻 地图 在线翻译 全国车牌查询 法律搜索 优酷网
吉林移动 吉林联通 吉林电信 吉林网通 身份信息核查  航班 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农业银行 新浪 搜狐 网易 中央电视台  学历查询
关键字: 百度 google 知道 新闻 词典 地图 雅虎
获得图片链接地址
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金街商务中心3号楼407室           联系电话:0431-89090007 86111007                 传真:0431-86111007 QQ: 89090007                邮箱:89090007@qq.com MSN:zhdc@live.cn               版权归吉林省中恒商务调查公司所有,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