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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12月28日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四章  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五章  粮食安全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七章  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 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 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 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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