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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1994年颁布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三章 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四章 变更、判废与报废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
  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
  2、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液化气体罐车);
  3、超高压容器。
  第三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办理使用证。
  第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
  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在悬挂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见附件五)上打上注册编号。

 

第二章 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五条 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
  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资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总图;
  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六条 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见附件二)的规定,由使用单位评定并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所填写各项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见附件三)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压力容器,不予注册:
  (1)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
  (2)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要求的;
  (3)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或不真实的。
  第七条 新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已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级或2级的;固定式新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见附件四【A】);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见附件四【B】)。
  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发放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3、不具备注册条件的压力容器不发给使用证,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2级以后再发放使用证。

 

第三章 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八条 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该设备的有关资料、检验报告和填好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按第四条规定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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