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主页 企业简介 客户须知 服务项目 服务价格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电话:0431-89090007   传真:0431-86111007   探长:罗禹        邮箱:89090007@qq.com  

在线QQ:89090007
 
 
私家侦探-罗禹博客
吉林调查公司 延吉调查公司
白山调查公司 通化调查公司
松原调查公司 白城调查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993年6月11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企业调解

    第三章 仲  裁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  企业调解

    第七条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第九条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   仲  裁  

    第十二条  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第十三条  仲裁

9 7 3 1 2 3 4 4 8 :

IP地址 手机号码 天气预报 万年历  智能计算器 身份号证查询 工商银行 邮编区号 列车时刻 地图 在线翻译 全国车牌查询 法律搜索 优酷网
吉林移动 吉林联通 吉林电信 吉林网通 身份信息核查  航班 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农业银行 新浪 搜狐 网易 中央电视台  学历查询
关键字: 百度 google 知道 新闻 词典 地图 雅虎
获得图片链接地址
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金街商务中心3号楼407室           联系电话:0431-89090007 86111007                 传真:0431-86111007 QQ: 89090007                邮箱:89090007@qq.com MSN:zhdc@live.cn               版权归吉林省中恒商务调查公司所有,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