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主页 企业简介 客户须知 服务项目 服务价格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电话:0431-89090007   传真:0431-86111007   探长:罗禹        邮箱:89090007@qq.com  

在线QQ:89090007
 
 
私家侦探-罗禹博客
吉林调查公司 延吉调查公司
白山调查公司 通化调查公司
松原调查公司 白城调查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6年8月29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9 7 3 1 2 3 4 5 4 8 :

IP地址 手机号码 天气预报 万年历  智能计算器 身份号证查询 工商银行 邮编区号 列车时刻 地图 在线翻译 全国车牌查询 法律搜索 优酷网
吉林移动 吉林联通 吉林电信 吉林网通 身份信息核查  航班 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农业银行 新浪 搜狐 网易 中央电视台  学历查询
关键字: 百度 google 知道 新闻 词典 地图 雅虎
获得图片链接地址
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金街商务中心3号楼407室           联系电话:0431-89090007 86111007                 传真:0431-86111007 QQ: 89090007                邮箱:89090007@qq.com MSN:zhdc@live.cn               版权归吉林省中恒商务调查公司所有,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