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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2)沪中民字第19号
原告:邢文燕,女,l92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湾台北市仁爱路四段417号。
原告:邢传芦,男,1923年2月出生,汉族,住美国加州。
原告:邢宁诚,女,193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县剧院路23幢二楼。
原告:邢青承,男,1936年6月25日,汉族,住宁波市黄鹏新村32幢206室。
原告;刘祖模、男,191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延安路91号3号楼24户6层。
上列五位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邢文卫、邢新诚即本案原告
原告:邢文卫,女,192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化工管理干部学院10楼4号门403室。
原告邢新诚,女,193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浦东上钢三村10号302室。
上列两位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汪敏华,上海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建伟,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葆琛,女,191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美国。
被告:叶路,女,192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斜土路1629号。
委托代理人:张斌,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勇,男,194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斜土路1629号。
原告邢文燕等八人诉被告叶路、叶勇继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文卫、邢新诚、邢宁诚及其委托代理人庄建伟津师,被告叶勇、叶路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斌律师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文燕、邢文卫、邢传芦、邢新诚、邢宁诚、邢青承诉称:被继承人邢契莘(1957年在台湾病亡)和妻子刘云璇(1946年病亡)共生育三子二女。长子邢传禾(1941年病亡),次子邢传谷(1992年3月病亡)三子邢传芦、长女邢文燕、小女邢文卫。邢契莘于1947年底与钟葆琛再婚,婚后未生育于女,钟葆琛于1963年改嫁。邢新诚、邢宁诚、邢青承是邢传禾的子女,叶路是邢传谷的妻子,刘祖模是邢契莘的侄子。
被继承人邢契莘于1935年出资在青岛市信号山路27号购买土地二亩一分三厘三毫,在这土地上建造三层楼房一幢。1958年系争房屋被国家接管,现发还底层房屋产权三间计90.49平方米。
被继承人邢契莘又名邢寿农。该房屋产权户名原为寿云,其意思寿即代表邢寿农,云代表刘云璇。1954年邢契莘的侄子刘祖模在青岛擅自将寿云的户名改为邢传谷。1948年被继承人邢契莘又在上海市斜士路1629号出资建造二层楼房一幢计178.8平方米,房屋落成后,邢契莘因工作调动离开上海去广州,全家只有邢传谷一人在上海,故当时该房屋产权户名为邢传谷。解放前夕,邢契莘去台湾,1957年6月24日邢契莘在台湾立下书面遗嘱,遗嘱中写到:“大陆部份(一)、青岛信号山路27号房屋一幢……(二)、上海斜土路房屋一幢。……以上大陆部份房地遗产,分为十五份。按以下分配处理之。余妻葆琛得二份。子传谷、传芦各得二份。女文燕、文卫各得二份。邢青承得二份,孙女新承、宁承各得一份。内侄祖模得一份。”同年7月,邢契莘在台湾病故。1967年,邢传谷与叶路在上海斜土路房屋内结婚。数年后,叶路之长子叶敏、次子叶勇(此时均已成年)先后迁人斜土路1629号居住。1989年邢传芦回大陆探亲,在上海停留期间,曾与邢传谷、邢文卫、邢新诚协商订有书面材议,协议明确斜土路1629号房屋是由邢契莘出资用邢传谷名义建造的。考虑到邢传谷病瘫,希望叶路能对邢传谷照顾好一些,同意将斜土路房屋由邢传谷使用,但在房产登记时,应将所有继承人全部登记在内。然而,叶路竟擅自主张将斜土路房屋登记在邢传谷一人名下,企图独占全部房产。故原告方诉讼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邢契莘的遗产。
被告叶路辩称:原告所出示的邢契莘所立遗嘱是伪造的不能成立,上海斜士路房屋是邢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