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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客观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应当依照两罪的构成要件,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正确把握行为特征,准确界定两罪的界限。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月新

    案  由:寻衅滋事

    一审案号:(2003)海刑初字第1139号

    一、基本案情

    2003年4月2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张月新与其朋友司某等人在北京市海淀区青河毛纺厂南小区菜市场门口炒菜摊喝酒时,适遇北京京京肉食厂职工郝立新、周桂芝开着面包车在马路对面卖熟食。张月新即上前挑选了几样熟食装在塑料袋里,并付给了周桂芝一张面值100元的假币。周辨认出是假币,要求其更换,张月新又从熟食筐中拿了一根蒜肠,并说:“这年头吃东西还要钱,我有非典你信不信?我还有证据,我刚从医院跑出来。”随即拿着蒜肠回到自己酒桌上打开就吃。郝立新向其索要蒜肠钱,张月新即从桌子上拿起一把削菠萝用的刀子冲其比划,声称自己患有非典型肺炎,拒不付款。此后,张月新又从郝、周处拿走两包叉烧肉、一根蒜肠。郝立新、周桂芝见状便准备开车离去,张月新上前拦住车,要将最初挑选好的一袋熟食拿走,周桂芝不同意。张月新强行上食品车拿走那袋熟食,周桂芝向其索要熟食钱,张月新再次以传染非典型肺炎对周进行威胁。后其见周还不走,就说:“给你50元钱。”周桂芝表示同意。但其又将那张100元假钞给周,周拒收,张月新便又回到食品车上。张月新一边走,一边将熟食袋内的一只口水鸡送给一个小女孩。后周桂芝将剩下的熟食放回车上,张月新仍在车上轰赶顾客,并阻止顾客付款。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被告人张月新对民警称:“我有非典,先传染给你。”民警遂封锁了现场,疏散了上百名围观群众,并将被告人张月新抓获。经检查,张月新身体健康,无非典症状。张月新的行为造成北京京京肉食厂损失两根蒜肠,两块叉烧肉,两块牛肉,一只口水鸡,共计价值人民币69元。

    二、控辩意见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第(2003)第969号起诉书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月新犯抢劫罪。

    被告人张月新对指控其假冒非典型肺炎病人,拒不支付熟食款的基本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自己并没有持刀威胁郝立新,也没有实施任何暴力。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月新在使用假币购物被当场识破后,谎称自己患有非典,并将水果刀插在餐桌上,这些行为确实带有恐吓的意思,但其目的是为了强拿硬要他人食品,是典型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不具备抢劫罪使用暴力将财物据为己有的特点,故被告人张月新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三、裁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月新在使用假币购买食品被卖主识破后,谎称自己患有非典型肺炎疾病,公然强拿硬要他人食品,并无故借酒滋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月新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有误。综观全案,被告人张月新在实施了强行拿走他人熟食的行为后,并不离开现场,而是继续借酒滋事,干扰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并用传染非典型肺炎疾病威胁前来制止其行为的公安人员,以致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可见其主观上并非单纯以“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占有他人财物”为主观目的,而更多地是为了满足自己酒后逞强耍威、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反映出其对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公然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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