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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罗禹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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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私家侦探”官司上身

一起诉“私家侦探”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于6月11日上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私家侦探所”败诉。
    此案原告刘女士因怀疑丈夫与3个女性网友关系密切,影响了自己的夫妻感情,为摸清对方底细、报复她们的“入侵”行为,于是与北京某社会调查所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合同约定:被告10天内帮助原告调查1.3网友的个人详细资料;2.对3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在其周围的朋友、老师、同学中造成影响;3.如不满意,全额退款。但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只提供了几张毫无价值的照片,故原告认为被告并未履行合同,有欺诈嫌疑。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被告退还原告委托费用3000元;二、判令被告因欺诈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等损失共计5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被告北京某邦特社会调查事务所认为,其确实与原告签订了《委托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第一项进行了工作,已将原告委托查找的有关资料、照片交给了原告,合同约定的第二项因违反法律规定,所以不能履行,现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第一条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委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但双方所签订的委托合同第二条款,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悖社会公允,应当归于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有效部分,被告应予履行。庭审中,虽被告辩称已履行合同的第一条款,并表示可以继续履行,但证据证明被告在未完全履行合同第一条款后,经原告催促,亦未完全履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理由充分,法院应予支持。依据合同约定,被告亦应将委托费用退还原告。关于原告向被告索赔各项损失一节,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且其在该合同签订中也存有过错,因此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法院对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中约定损害他人人格的行为提出批评。
    法院就此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被告北京某邦特社会调查事务所返还原告刘女士委托费用3000元。
    评说
    提起私人侦探,人们都会想到大名鼎鼎的福尔摩斯,那么在中国,人们是否可以请到类似福尔摩斯这样的私人侦探呢?本案就是一起因委托人与“私人侦探”之间因委托合同发生纠纷而引发的诉讼。
    本案的焦点之一就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从双方的主体上分析,双方均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其次从合同订立上,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该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是从该合同的内容上看,第二条的内容显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都规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包括合同,为无效。同时,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又规定了“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法院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是一份部分内容无效的有效合同。除第二条款外,其余有效部分均应履行。
    本案焦点之二是,原告能否解除合同。
    从合同上看,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是10天,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被告方没能完全履行合同,向原告提供委托合同所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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